被詐騙了,損失誰負責?/請找政府認證合法借貸公司-新莊富發當舖

2025-09-30


申請人怎麼說

某民眾自108年4月至6月間,多次於某銀行提領大額現金。過程中,雖然行員有口頭詢問,但並未採取進一步預防措施,導致該民眾在短短兩個月內遭詐騙損失共200萬元。當中包含自有資金80萬元,以及經由該銀行貸款的120萬元。申貸過程存在疑點,但銀行仍未審慎查核即核撥,讓損失持續擴大。因此,該民眾認為銀行處置不當,無論是異常現金提領或貸款核准,都存在重大疏失,請求銀行賠償100萬元。


銀行怎麼說

該民眾在108年4月25日第一次臨櫃提領40萬元時,行員及主管均有詢問資金用途,對方回覆是為親屬購買保險,過程應對自然。4月27日第二次提領40萬元時,對方表示資金用於親友借款,銀行人員更進一步提醒可能涉及詐騙,甚至建議警方護鈔,但該民眾堅持拒絕。

之後,該民眾於5月2日申請貸款120萬元,表示資金用途為房屋裝修。審查過程中,談吐正常、思慮清楚,銀行評估其償債能力後,於5月14日撥款。撥款後,該民眾於5月18日及5月21日,先後兩次提領大額現金(45萬元及75萬元),皆回覆用於裝潢費用,回答內容合理且神態自然。行員雖提醒匯款更安全,但對方堅持領現。

銀行強調,已多次進行關懷提問並提供提醒,對方皆否認遭詐騙,因此銀行只是依客戶指示完成交易,不應負賠償責任。


評議委員會怎麼說

該民眾主張銀行關懷不周導致詐騙,但依現有卷證資料,尚難認定銀行有不法行為或疏失直接導致損害。


判斷理由

  1. 依《民法》第184條規定,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要成立侵權,需具備「歸責性、違法性」及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,且請求人須負舉證責任。

  2. 從提款憑證可見,銀行均有記錄「已關懷提問且正常」,並載明用途(如購買保險、借親友等)。申請貸款過程,民眾也簽署多項同意書與確認文件,程序上並無疏失。

  3. 因此,該民眾雖認為銀行未能有效阻止詐騙,但從現有資料,無法認定銀行有不法行為或過失造成損害。


參考法條

《民法》第184條第1項:
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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